罚款26万泉州一陶瓷镀膜加工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

时间: 2024-02-16 12:12:32 |   作者: 媒体动态

  福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来对德化县宏昇镀膜加工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64万元的行政处分,

  你厂坐落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区三期,主要是做陶瓷镀膜加工,已处理固定污染源排污挂号。

  经查询,你厂有以下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查看,查看时你厂陶瓷镀膜加工项目正在出产。查看发现,你厂未配套建造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备,喷漆、烤漆流程发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依规则搜集处理,直接经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1.《现场查看(勘测)笔录》一份、《查询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查看(勘测)附图》一份、现场根据资料(相片)一组,证明现场查看状况和违法现实。

  2.《营业执照》(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350526MA34X4H3XN)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3.履行业务合伙人林仁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付人孙泗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彻底行为能力。

  4.授权托付书一份,证明受托付人孙泗良作为特别授权托付代理人具有线.《固定污染源排污挂号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处理状况。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废气排放”规则。

  2023年12月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德环罚告〔2023〕26号)已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办听证,也未提出陈说和申辩定见,视为你厂抛弃上述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办法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则。,归纳考虑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要素,经裁量处分金额核算公式核算。我局决议对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分:处分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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